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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繁荣与发展,为使我校有限的科研经费发挥更有效的作用,决定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基金,并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基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,坚持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与时俱进,坚持“二为”方向和“双百”方针,鼓励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和探索,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。

第三条  本基金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面向全校在职教师,公开竞争,择优立项。本基金仅资助学术研究项目,校内管理项目的立项不在基金资助范围内。

第四条  校学术委员会为本科学研究项目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;校科学研究处为本基金的办事机构和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机构;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学研究项目。

 

第二章   规划和选题

第五条 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规划和选题,要立足于学校的学科建设与发展,重点资助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较高学术价值的基础理论课题,积极鼓励大胆探索,推动传统学科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,推动各学科的理论、体系、方法和手段的创新发展,着眼于培养各学科具有科学研究潜力的新的学科带头人。

第六条 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设立一般项目、预研项目、青年项目,每两年评审一次。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、论文、专著等,研究报告、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,专著一般为23年。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,鼓励以研究报告、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。

第七条  少数重要研究课题,以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,校学术委员会审定,单独立项,委托研究。

第八条 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设立自筹经费项目,其选题、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,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。

 

第三章   申报和评审

第九条 申请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:

1.项目申请人须为我校教师或科研人员。

2.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、指导项目的实施;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,不得申请。

3.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,且过去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已结项。

4.青年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年龄应在39周岁以下(含39周岁,以当年申报截止时间为准)。

5申请自筹经费项目,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。

第十条  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学校部署,各院、系、所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科研人员进行申报。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《申请书》,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初审,择优向校学术委员会推荐。各学院(系)学术委员会应做好本单位课题申报的组织策划工作。

第十一条 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,本着择优资助的原则,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,最终审定并批准立项。

第十二条  项目的审批原则

1.项目有较大理论意义及较高学术价值,对学科建设和发展起促进和推动作用。

2.适当照顾学科分布,并向基础理论学科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项目倾斜,向准备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(863)的预研项目倾斜,向跨学科、综合性的研究项目倾斜。

3.优先考虑各学科近年来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,特别着眼于培养有科研潜力的新的学科带头人。

4.项目论证充分有据,切实可行,经费预算合理,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。

 

第四章  经费管理与使用

第十三条  项目经费的拨付:实行一次核定、一次拨付。

第十四条  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助经费。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:

1.资料费: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、复印、翻拍、翻译等费用,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。

2.国内调研差旅费: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,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3.小型会议费: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。

4.计算机使用费:指上机费、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、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。

5.咨询费: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、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,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20%

6.劳务费:提取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%。

7.印刷费: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、打印费和誊写费等。

第十五条  项目一经批准,不得无故终止,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任务的,学校将追回原项目拨款,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我校新的科学研究项目;项目负责人无故未按期完成项目,学校将追回项目资助经费的50%,本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我校新的科学研究项目。若项目负责人无法偿还项目经费,学校则从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所的其它经费中扣除。

第十六条  项目完成后,节余经费留归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,优先用于项目负责人的研究工作。

第十七条 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、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。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。

第十八条 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总数的5%为该项目专款专用的管理费。该管理费单独建账,由科学研究处支配使用。主要用途为项目评审费、会议费、评审专家劳务费与本基金有关的管理费等。

 

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

第十九条 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项目一经批准,所填写的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,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。未经批准,不得随意更改,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不能违背项目协议书。

第二十条 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,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。

项目按期完成后,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学研究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、最终研究成果(专著、论文、研究报告等)及获得社会评价等资料。成果形式为论文的,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;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应有有关部门的采纳证明。

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所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、年度检查工作,承担和履行项目的担保责任。

校科学研究处是本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,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履行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。

第二十一条  本基金的解释权力为校学术委员会。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
 

附件: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    

     中国人民大学校内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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